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擅自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渗入地下污染环境将被判刑!
近日,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环境污染案件。被告人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。
案例分析。
2018年6月至2020年4月,迪在济南市历城区某小区大院内租用厂房,未取得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电镀。在其电镀车间,迪某将金属工件脱脂、电镀后清洗产生的废水排入嵌入式绿色塑料桶。水桶装满水后,通过水泵和软管排入生产车间北侧为排放污水而挖的土坑,被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历城分局认定为渗水坑。渗坑中含有铬、锌、铅、铜等重金属,废水被鉴定为有毒物质,其中铅含量为0.9毫克/升,超过山东省地方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0.2毫克/升限值3倍以上。
还发现环保局对被告人狄处以80万元罚款,被告人狄未予支付。
法院认为。
被告地某违反国家规定,未取得营业执照进行非法电镀,将金属工件脱脂电镀过程中产生的含铬、锌、铅、铜等重金属的废水排入渗坑,渗入地下。废水有毒。其行为构成环境污染犯罪,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。被告人迪在被绳之以法后,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,认罪服法,依法从轻处罚。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并处罚金2万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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